化工学科关于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规定 (适用于2008级及以后各年级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 本学科攻读科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按学制规定的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并取得本规定要求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后,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现根据浙江大学工学部要求,结合学科实际情况,对2008级及以后各年级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要求规定如下: (1)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要求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已在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刊源,下同]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计;获得授权实用专利,每项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2) 上述发表学术论文或授权专利都应是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以导师为首的第二作者;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业绩、成果均须署名浙江大学。 (3)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4)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化工学科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化工学科学位委员会 2010.06.21 |